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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典》落脚点其实不是拍不拍,而是发不发——我拍了,但是我不发在任何线上或者线下公开场合,除了在我自家电脑显示器上自己欣赏,即使作为严格意义上“第三方”的我的朋友,也只是在到访我家这个我的私密空间时看到了照片,我的朋友说照片不错,给他也发一份吧,却被我婉拒了。那么我的上述行为,在新的《民法典》中是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
之前的相关法律条文,是说未经被拍摄者许可用于商业目的发片,构成侵犯肖像权,说的也不是拍而是发;而新的《民法典》,是说未经被拍摄者许可就把照片发到公开场合了,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目的,都构成侵犯肖像权,还是对发的行为作出界定。
兹要是不把照片发到公开场合,哪怕拍了几亿张,我只是存在我自己的电脑硬盘上,只在我自己的电脑显示器上打开然后我自己或者让我的亲朋好友看看,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哪怕这几亿张里面有超过90%都是我“偷拍”的,但是我不发到任何公开场合,依然无法进行是否侵犯肖像权的法理认定,还是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也许,按照有些人的逻辑,兹要是拍了的,不发出来就不舒服斯基。但是行为的事实认定,拍不等于发,发不等于拍。而且确实也不是每个持相机者都无限制的想在公开场合“露一手”。比如说我自己,拍的时候就争得被拍摄者本人同意了,甚至主动配合我摆POSE,由此形成的照片成品已经以“T”为计了,而且往往是把照片返给被拍摄者本人后,她自己兴冲冲的满世界在发。但是我自己在包括蜂鸟网在内的各种公开场合发片频率,几乎是以年为单位的——每一年发一帖、每一年发两贴、每一年发三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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