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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看到一个说人话的了
美国摄影家沃克·埃文斯:纽约地铁中的偷窥者
沃克·埃文斯(Walker Evans,1903-1975年),美国摄影师,是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艺术家之一。都市一直是美国摄影家沃克·埃文斯(Walker Evans,1903—1975)的关心所在。而一个酝酿已久的摄影计划也许会帮助他验证自己的这一想法的正确性。这个埃文斯已经深思熟虑了许久的具体计划是:用一台隐蔽的照相机在纽约的地铁中拍摄乘客的肖像。他之所以选择地铁这一空间是因为在地铁中来去的人们在这一特殊空间中暂时“完全放下了警戒心,去掉了面具,甚至比在自己的卧室里还安详(那儿还有镜子的存在)(埃文斯语)”。
埃文斯在后来回顾自己的《地铁系列》时说:“地铁肖像是由一台隐蔽的照相机所摄,而这台相机是在一个忏悔的间谍、一个深怀歉意的观淫者手中。”他 在此对自己用词如此之重、之严可见其自责之深。他认为自己的这种“精神侵犯”就手段与效果而言是最佳的,但在道德上则是最坏的。他只能以自己的行为“不具伤害目的”来安慰自己,并通过长时期不予公开这一“有计划的时间拖延”来“钝化与部分减轻”这一“粗暴、无礼的侵犯”所造成的伤害。经过他的自我约束,这一伤害已经被有所减轻也是事实。但在经过长期的内心冲突之后,他还是将此作品公开了。这说明了他同时又认识到一个摄影家的责任,记录所见与艺术创新的责任。我们应该注意的是他作为摄影家的道德立场与良心挣扎。在经过艺术与道德这两极之间的激烈摇摆之后他的选择更为意味深长,他的痛苦或许更值得深思。也许,是他所特有的这一份道德敏感才使他得以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大摄影家。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问街拍侵犯哪一条刑法或者民法?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请问街拍侵犯哪一条刑法或者民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请问街拍侵犯哪一条刑法或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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